政策法规
椒江区红十字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07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综合科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会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综合科负责本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和技术性工作,并对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三条 本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综合科统一公开。

第五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业务工作流程中公开,或者已经规定公开程序的,按该规定公开;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公开。公开政府信息,应以原文、原条款、原词句公开,不得加入个人理解性、判断性的内容。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

(一)基本信息:区红十字会机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

(二)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内容、活动地域、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捐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公益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三)接受捐赠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有重大事件专项捐赠信息和日常性捐赠信息。均包括接受捐赠款物的时间、类型、数量、来源、性质(定向、非定向)等信息。

(四)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和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捐赠活动成本、捐助效果等。

(五)公益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等。

(六)业务工作信息:包括“三救三献”、基层红十字、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精神宣传等红十字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七)财务信息:包括区红十字会年度部门预算报告、年度捐赠款物接受和使用情况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等。

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与区红十字会事先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八条 本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下列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予以公开:1、区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2、区红十字会官网;3、其他合法渠道。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时限

(一)基本信息  应当于相关情况变化或信息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募捐活动信息  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在信息平台公布募捐活动基本信息,在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相关信息。

(三)接受捐赠和捐赠款物使用信息  应在银行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捐赠协议有约定或公益项目管理办法有相应规定的,按约定(规定)执行。

(四)公益项目信息  应当在公益项目设立时,在信息平台公布项目基本信息,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公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五)业务工作信息  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或有宣传意义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六)年度财务信息  应当于次年年初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基本信息  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开和及时更新。

(二)募捐活动信息  于募捐活动前、中、后提供相关信息和图片、音像资料,送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通过有关渠道及时予以公开。

(三)接受捐赠和捐赠款物使用信息  明确责任人员,定期对账、逐笔提供完整信息清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把关,送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予以公开。

(四)公益项目信息  按照要求定期提供项目管理、执行情况等,重大项目结束后提供项目执行报告书,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把关,送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予以公开。

(五)业务工作信息  ,由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拟稿,编辑,综合科科长审核,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确认后方可在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并根据实际,向上级政府和红会、新闻媒体投稿。

(六)年度财务信息  年底提供相关年度预算报告、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公益投资、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报告,送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